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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情真××有限公司与冯某、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情真××有限公司,冯某,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杭州情真××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234732-9,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南××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冯某。被告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构代码69529542-2,住所地杭州市××室。负责人金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原告杭州情真××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大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浙××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杭州情真××有限公司称:2011年9月28日23日50分许,被告冯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a×××××号,由西向东进入萧山区南阳街道南翔村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由北向南进入该路口的浙a×××××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修理产生的车辆修理费4915元、施救费360元,合计5275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冯某赔偿上述款项,被告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冯某没有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浙××保险××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作口头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没有异议;2.被告冯某就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各分项限额予以赔偿;3.车辆修理费定损金额为4900元,施救费没有异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冯某就本案肇事车辆浙a×××××号小型轿车向被告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物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车辆修理费4900元,施救费360元,合计5260元。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冯某就本案肇事车辆浙a×××××小型轿车向被告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故被告浙××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浙××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因这有违公平的理念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条例》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对于被告浙××保险××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杭州情真××有限公司损失526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杭州情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冯某负担。其中冯某负担的诉讼费25元,杭州情真××有限公司同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