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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龙自钦与刘解放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自钦,刘解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龙自钦。被执行人刘解放。申请执行人龙自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21日、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2010)桂市民抗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提取刘解放在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883299元,并已给付申请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21日、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2010)桂市民抗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