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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甲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刘某甲,男,生于1987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刘某乙,女,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生育一子女尚不满一周岁为由,现在暂时不告了,故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