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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雷光与李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雷光,李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54号原告:胡雷光。被告:李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雷光诉被告李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雷光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廷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雷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胡雷光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李宇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