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吴祖荫与吴福生、吴禄生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祖荫;吴福生;吴禄生;顾佩春;王丽;顾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吴祖荫。原告吴福生。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禄生。原告吴禄生。被告顾佩春。被告王丽。被告顾玮。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顾佩春。原告吴祖荫、吴福生、吴禄生与被告顾佩春、王丽、顾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荣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禄生并作为原告吴祖荫、吴福生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顾佩春并作为被告王丽、顾玮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祖荫、吴福生、吴禄生诉称,本市钓鱼台九三巷X号房屋(使用面积130.5平方米)原系父亲吴某煃所有,1958年8月由国家经租,经租期间其中二间(使用面积22.7平方米)由被告承租使用。2004年3月15日,被告凭秦淮区人民政府双塘办事处出具的无房户证明,以无房户的身份,向南京市房改办申购经济适用房,2007年12月被告领取本市雨花台区景明佳园畅景苑X幢2单元504室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其户口从钓鱼台93巷1号迁至该处。对此,原告根据市政府(1996)243号文的规定,依据自己1998年1月向市政府的保证,承租人以分配住房的不在保证范围内的保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从本市秦淮区钓鱼台九三巷x号搬至本市雨花台区景明佳园X幢2单元504室,并腾空承租的秦淮区钓鱼台九三巷x号两间面积为22.7㎡平房。被告顾佩春、王丽、顾玮辩称,该处房子是公房转的私房,公房转私房以后我们属于无房户,工资收入低,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2007年经济适用房申请下来以后,我们夫妻的户口就迁到景明佳园,儿子的户口仍在秦淮区钓鱼台九三巷x号,现在景明佳园的房屋由儿子一家在住,我们夫妻暂时帮他们带孩子,还是要回到钓鱼台九三巷x号居住的,现在让我们全家迁到景明佳园,我们全家五口人根本住不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座落于本市钓鱼台九三巷x号(丘号339224、建筑面积130.5平方米)房屋原系吴某煃(已故,原告系其继承人)所有。1958年由国家经租,经租期间被告承租了其中二间(使用面积22.7平方米)房屋。1998年2月该房屋落实私房政策,产权退还产权人自行管理,之后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2003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因房屋租金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自2003年3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128.26元,被告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4月3日原、被告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确立新的租赁关系,约定被告住至拆迁时止,被告承租该房屋至今。2007年12月17日被告领取本市雨花台区景明佳园畅景苑X幢2单元504室房屋所有权证,随后入住。2012年1月3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从本市秦淮区钓鱼台九三巷1号搬至本市雨花台区景明佳园X幢2单元504室,并腾空承租的秦淮区钓鱼台九三巷x号两间面积为22.7㎡平房。审理中,原告称2004年4月3日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同意被告住至拆迁时止,是因为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现在被告已成功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不属于保证书承诺的责任范围,所以要求被告腾空该房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权属证明、退还房屋通知书、继承公证书、(2003)秦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2003)宁民四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房改办购经适房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市秦淮区钓鱼台九三巷1号属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房屋,产权人应与原住户保持租赁关系,租期不少于五年,原告自该房屋落实政策后,与被告签定的五年租期已经届满,产权人已履行了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且目前被告已另有房屋居住,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判决如下:判决被告顾佩春、王丽、顾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承租的秦淮区钓鱼台九三巷x号两间面积为22.7㎡平房。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顾佩春、王丽、顾玮各负担4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荣荣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葛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