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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党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党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