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晓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935号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9847972-6。法定代表人赵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铁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关晓芳。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自然情况不准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康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