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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郦某某与俞某某、绍兴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某某,俞某某,绍兴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郦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绍兴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路××园(明秀苑)5幢121室。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商务中心××室。负责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郦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绍兴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郦某某的人体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案的处理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碧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