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83、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恩维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京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83、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29、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出具的《上诉未交费情况说明》显示,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原审判决书并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后,于2011年12月6日收取了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其后,既未在领取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的七日内交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上诉人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原审法院通知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我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视为其放弃二审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二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二案不发生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永 庆审 判 员 杨 潮 声代理审判员 郑 志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冉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