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97号原告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海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