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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蔡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经法庭调解后,原告愿意给双方一段时间慎重考虑。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振军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