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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系苏州市相城区湘城镇步步高鞋业超市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玉成,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