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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丁小勇拖欠租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丁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被执行人丁小勇。申请执行人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秀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秀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