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姚保弟与廖承军、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25号原告姚保弟。委托代理人蒋文武,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承军。委托代理人谢创文,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瓦窑西路1号。负责人王福德,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国巍,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保弟与被告廖承军、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保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024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彭广霞人民陪审员 郝总路人民陪审员 倪毓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