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曾照兴与深圳市万盛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兴,崔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5号原告曾照兴。被告崔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兴诉被告崔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