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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曾照兴与深圳市万盛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兴,崔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55号原告曾照兴。被告崔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兴诉被告崔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