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郑庆洪与许尧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洪,许尧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郑庆洪。委托代理人:韩凤、骆宝龙。被告:许尧钟。委托代理人: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洪诉被告许尧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尧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庆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郑庆洪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