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孟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栗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