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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潘红艳与张志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艳,张志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87号原告潘红艳,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瑞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学,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艳与被告张志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红艳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潘红艳。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