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潘红艳与张志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艳,张志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87号原告潘红艳,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瑞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学,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艳与被告张志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红艳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潘红艳。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