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建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锋,系聋哑人,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洛川县,农民。200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11日和2010年10月28日分别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11年5月25日被抓获,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张亚芳,西安市第二聋哑学校教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锋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锋及其辩护人侯海荣、翻译张亚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王建锋伙同其朋友另一聋哑人(另案处理)乘坐南行的215路公交车,由其朋友盗走被害人司某放置于裤后左口袋内的黑色长形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430元,交通银行卡一张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一张。盗窃后二人在三森国际家居城站下车,王建锋持卡在三爻村光大银行ATM取款机支取卡内现金17500元。二人分赃后,赃款已挥霍。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建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建锋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庭审中亦无辩护意见,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建锋系又聋又哑的人,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王建锋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王建锋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乘坐南行的215路公交车,窃取被害人司某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430元和交通银行卡一张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一张)。后被告人王建锋在三森国际家居城站下车,并持卡在三爻村光大银行ATM取款机支取卡内现金17500元。被告人王建锋已将涉案款项挥霍。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建锋系聋哑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被害人司某报案材料表明,2011年4月24日11时许,在电视塔站乘215路公交车时,不慎将钱包丢失,钱包内装有现金2430元、交通银行卡一张。后发现卡内现金17500元被人取走。(2)抓获经过表明,2011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建锋抓获。(3)辨认笔录及照片。(4)三爻村的ATM取款机的监控录像以及截图一张。(5)取款详单及手续费详单表明,被告人王建锋于2011年4月24日多次从被害人司某交通银行卡内取走现金共计17500元及产生的手续费情况。(6)前科材料表明,被告人王建锋因盗窃罪曾于2006年10月13日被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11日、2010年10月28日两次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劳教一年。(7)被告人王建锋的户籍信息表明其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司某陈述同报案材料,表明他于2011年4月24日坐215路公交车丢失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430元和银行卡一张,后发现银行卡被支取17500元。3、鉴定结论表明被告人王建锋系聋哑人。4、被告人王建锋供述,2011年4月24日上午,伙同他人在215路公交车窃取他人财物,并从银行卡分多次取出175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建锋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建锋系又聋又哑的人,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王建锋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24日止)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