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亚峰与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峰,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张亚峰,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解放路294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峰与被告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