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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周陵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西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安某某,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龙,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西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贺某某,该小组组长。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贺家西村一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贺家西村一组负责人贺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某诉称,安某某祖籍为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西村一组村民,近年来一直在咸阳市打工,2009年底,因政府修路征收了贺家西村一组的部分集体土地。2010年1月底,贺家西村一组向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5000元,但未向安某某进行分配。2011年11月,贺家西村一组再次向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仍然未给安某某分配。经多次与村民小组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贺家西村向安某某分配土地补偿款共计6000元,并由贺家西村一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贺家西村一组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安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登记簿、渭城区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安某某系贺家西村一组的合法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2、渭城区婚姻登记处出据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安某某未结婚,不属于出嫁女的事实。3、周陵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情况说明一份。欲证明安某某与贺家西村一组就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经周陵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事实。4、贺家西村一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贺家西村一组两次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情况。贺家西村一组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因修建空港大道,征收了贺家西村一组部分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4500元,贺家西村一组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5000元;2010年10月份,又征收了贺家西村一组土地八亩,每亩土地补偿款为31000元,每人应分土地补偿款1000元,两次每人应分土地补偿款共计6000元。此前,贺家西村一组曾召开村民大会,于2009年10月1日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一、只限1994年分地的人员和新增的人员,这次全额分配。二、出嫁女这次一次了断,死亡人口和公务员有地的也是一次了断全额分配后,收回本人所分土地。三、出嫁女和公务员,这次征地补偿款分过后,户口不迁出的,以后不能再参加分配。四、如果以后村上有类似情况,分配方案仍然不变,不再开群众会研究,照这次的方案执行。五、丧偶的人只限1个人参加分配(有新配偶的人,分新增的人,部分有地的人)。六、地款队上提贰万元作为分地人员工资及支付其他费用。七、本次调地不留承包地,所有地分完。八、这次参加分款人数227人(截止2009年10月1日),以后特殊家庭(重新组建家庭)新增添人员只能一人分配,其余连带关系不能进行分配,收养子女也不能分配。九、独生女或双女户可招一个女婿,有子的人招女婿,不能参加分配。按照此分配方案的规定,贺家西村一组以安某某系出嫁女为由,两次分配共计6000元未给安某某进行分配。另查明,1968年10月4日安某某出生在贺家西村一组,其户口登记在贺家西村一组091号。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集体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土地补偿款是基于人身关系的一种财产权益,是给失地农民的一种经济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的原告安某某出生在贺家西村一组,其户口也登记在贺家西村一组091号,依法应属本村组的村民;贺家西村一组以安某某系出嫁女,拒绝给予安某某分配两次征地补偿款,从实体上侵犯了安某某作为贺家西村一组村民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安某某两次土地补偿款共计6000元。二、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贺家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丽坤审 判 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查光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