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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光与李要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李要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杨光,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要兵,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李要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光申请撤回对李要兵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