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徐华、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徐华;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刘春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录生,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华因诉被上诉人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陆河县人民法院(2011)汕河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华以与被上诉人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上诉人徐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春景审判员 麦莉美审判员 蔡伟恒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卓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