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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曹得利、刘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得利,刘某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唐刑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得利,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唐山市。2011年4月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1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文生,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唐山市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唐山市。2011年4月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12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得利、刘某丙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得利、刘某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曹得利在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期间,伙同被告人刘某丙于2009年6月至12月,利用被告人曹得利职务上的便利,为泽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取河北银行唐山分行的贷款提供帮助,共同收受泽源房地产公司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我院反贪局于2011年4月在办案中发现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曹得利存在职务犯罪嫌疑。经初查,发现其在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期间,确有伙同刘某丙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决定,同年4月8日以涉嫌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曹得利、刘某丙立案侦查;2、被告人曹得利主体证明材料证实:曹得利于2009年6月调入石家庄商业银行唐山分行(2009年12月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更名为河北银行)任个人银行总经理助理,主管个贷工作;2010年10月至今任唐山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主管个人业务和安保工作;3、被告人刘某丙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丙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曹得利的供述证实:我1999年大学毕业后至2009年初在建行唐山分行信贷部,2009年至今在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工作,负责贷款业务。在我办理泽源房地产公司向河北银行贷款的过程中,曾经收过泽源房地产给的好处费。泽源房地产贷款业务是我到河北银行工作后的第一笔业务,是经过刘某丙(我是刘某丙的姐夫)的介绍,在2009年4月份左右在房地产公司李会计引荐下,我和刘某丙到泽源房地产公司与老总王涛见面。见面后,我向王涛介绍了业务品种,他们想贷款1.5亿元,两年归还,并说如果贷款成功,不会让我们白忙活,这样泽源房地产公司会计开始组织相关材料,由我写贷款审批报告。第一次贷审会上由于公司一些条件不符合,没有审批下来,事后增加了部分材料又经过第二次审批,又邀请省行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研,最后1.5亿元贷款没有通过。但是后来又经过一段时间的报批,最终2009年9月底经省行批准给泽源房地产贷款8000万元,并且约定1年归还,而且还上调了贷款利率。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刘某丙从泽源房地产拿回了30万元的好处费。他(刘某丙)听他女朋友的母亲(泽源房地产公司李会计)说泽源房地产公司需要大量资金,多次从银行贷款都没贷成,并说泽源房地产公司承诺事情办成后给一笔好处费,这样让我帮忙给联系贷款。因为泽源房地产公司实力和资质不是很高,业绩也不是很好,在其他银行很难贷到高额的贷款,再加上他们公司急需用钱,所以说为了让我们帮忙贷到大笔数目的现金,就承诺给我们好处费。因为我是河北银行的员工,为了避嫌,都是刘某丙跟房地产商联系好处费的事,我不出面,我只是从刘某丙那里打听进展,一起商量如何要钱。最后也是刘某丙自己从泽源房地产拿了30万元,我没跟着去。我记得王涛开始想贷款1.5亿元时,刘某丙说这么大额的贷款,好处费可能上百万,后来实际贷款的数额小、利率高、期限短,刘某丙找过王涛协商好处费的问题后对我说给的好处费也不会太多。后来我催问过几次,说差不多就行。这样,经刘某丙同王涛协商,最后给了30万元的好处费。这笔30万元的好处费是泽源房地产公司给我和刘某丙的。贷款发放成功后,刘某丙说他从王涛那里拿来了30万元的好处费,存在了他的银行卡上,事后经我俩商量,每人分一半各15万元。但是当时刘某丙买房需要用钱,我就说,我的这份钱你先拿着用吧,到时我有用的时候再向你要。事后,我们没有退还过这30万元的好处费,一直在刘某丙手里呢。我主要负责贷款调查、初评和撰写审批报告,以及在信贷审批委员会上做汇报,另外还有就是初次项目被否后收集补充相关材料,再次写报告汇报。(出示河北银行唐山分行提供的关于泽源房地产公司贷款业务审批资料归档清单,编号2009-014号,后附借款合同,金额8000万元,业务经办人:曹得利。你看一下这些材料,说明一下情况)这就是我经手借给泽源房地产公司8000万元的审批材料,还有我撰写的申请审批报告,后面还有借款合同。档案清单里的相关签字也都是我签的。2009年9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同年9月28日贷款入账放款给泽源房地产公司。(贷款办理成功后,泽源房地产公司)给了我和刘某丙30万元好处费,是刘某丙自己从泽源房地产公司拿回来的。(这30万元是怎么处理的)我和刘某丙商量一人一半,但是没有及时分这笔钱,一个是当时怕出事,想等泽源房地产把贷款还清后再说;另外当时刘某丙用钱的地方比较多,他想买房子,于是就先将这钱放在他那儿,让他先用着。他(刘某丙)买房子了,是从别人手里买的,好像是冀东油田的团购房,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买房还向我另借过20多万元钱,但是用没用这笔钱我就不清楚了,之前我们就商量过这笔好处费都放他这儿,并让他先用着,具体情况你们问刘某丙吧。5、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实:我是唐山鹭港物业公司副总经理。我认识曹得利,他是我姐夫,他在河北银行唐山分行工作。我认识王涛,他是泽源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我岳母以前在他的公司上班。我和曹得利曾经帮王涛从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贷过款,王涛还给过我们30万元钱。我岳母是泽源房地产的财务主管,听她说泽源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比较紧张,让员工如果有人和银行的人认识帮忙联系一下贷款,联系成了不会白干。我姐夫曹得利正好在河北银行工作,他负责住房按揭贷款。第二天,我就和我姐夫曹得利说了此事,他说可以去泽源房地产看看,就这样我和我姐夫曹得利一同去了泽源房地产见了董事长王涛,王涛和我们谈的,并对我们说如果贷款的事办成了,不会让我俩白干,意思就是给我们些好处费。泽源房地产报批二次,最终河北银行向泽源房地产贷款8000万元。贷款批下来以后,10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在我姐夫曹得利家吃饭,我俩说起王涛答应过,贷款办成后给咱们好处费,就商量向泽源房地产要钱的事。我姐夫曹得利说这事他不好出面,让我出面去办,我答应了。之后我给王涛打电话说这事,大约是11月中旬的时候,有一天早上我在鹭港小区的门口看见了曹得利。他问我要钱的事办得怎么样了,这事得抓紧要,不然就泡汤了。大约是12月中旬,我又到王涛的办公室找他,王涛问我给我们多少合适,我说要80万,他说80万元有点多,最后王涛答应给我30万元好处费。第二天,我拿着王涛批好了的条子到泽源房地产财务部取钱。他们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和司机拉着我们在裕华道建设银行取的钱,这30万元钱是转账给我的。之后我打车到兴源道天元小区附近的建行将这30万元钱全部取出,存在我妻子张某甲在中国银行的存折上23万元,存在张某甲工资卡上3万元,存在我工资卡上2万元,拿了2万元现金留在家中。就我自己去取的,收王涛给我这30万元钱好处费的时候我写了一张收条。钱到手后我打电话通知了曹得利,告诉他王涛给的30万元好处费已经拿到手了。曹得利对我说,钱给了就行,我俩商量对半分,每人15万元。曹得利说,他不着急用钱,先在我这儿放着,现在给他钱对他影响不好,等泽源房地产的贷款还上,他再向我要。所以在天元小区附近的中行存钱的时候,我就存了一个15万元,这15万元钱是给曹得利存的,他用钱的时候,随时可以给他,也是以我妻子张某甲的名字存的,也存在了张某甲的名下。另外我自己又存了8万元。我们没有向王涛或者泽源房地产退还过这30万元钱好处费。我和曹得利与王涛或者泽源房地产之间都没有债权债务关系。30万元钱好处费一直在我手里,曹得利一直也没有向我要,2009年9月左右,我从王某乙手中买到了冀东油田从鹭港小区团购的住房,买楼房的时候,用了一大部分,当时我和曹得利说了,他也同意先借给我用。我记得是2009年9月左右,我从王某乙手中买到了冀东油田从鹭港小区团购的住房(鹭港小区705楼3门1101室,125平米左右)。当时团购房价是4700元左右。我和王某乙协商并签订了协议,是让我按团购价买房,并在此基础上另给王某乙10万元的费用(也就是人家本单位职工对外出卖团购房的加价费)。我记得房款是我和王某乙一起去的,由她负责将房款交到了冀东油田在建设银行的账户里了,分两笔交的,一笔15万多元,一笔40万元左右,另外再给王某乙10万元的加价费中有9万元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她的,具体数目以银行记载为准。6、证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涛,唐山泽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00年我成立泽源房地产,我任董事长,期间我有不正当的财务行为,我曾托人办理贷款,并给相关人员提成费用。2009年8月,当时距离泽源地产开发的金港国际开盘还有一个月时间,我要给垫资的建筑商支付工程款,资金非常紧张,想向银行用土地抵押贷款。当时我公司财务部长老李(女,可能叫李某某,后来辞退了),她女婿姓刘,我叫他小刘,他姐夫在河北银行(当时可能叫石家庄商业银行)唐山分行工作,可能是个小头儿(但比负责泽源地产贷款户的负责人付志芳职务要低)。他们的贷款政策相对宽松,我就用土地抵押,贷了800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在运作贷款期间,老李带小刘找到我,说运作这笔贷款3个点的提成,否则借高利贷费用更高,我当时说知道贷款不好办,提成可以,同时我也埋怨她应当提前告诉我提成的数额。之后我们商定提成费用30万元。我认为小刘就是一个社会闲散人员。他找的河北银行一个认识的人,好像姓曹,应该是个小头儿,管贷款的,具体职务不清楚,后来知道这个姓曹的是小刘的姐夫。他(刘某丙)说他就是干这个的(指专门帮人跑贷款),只要我把钱给他其他的就不用我管了,肯定能贷到款,我听他这样说,也知道是为了办贷款跟我要钱就没再细问。他也拿到那30万元了。跟我要钱的过程只有小刘一个人,他姐夫没来。支付这30万元当时应当是小刘打了收条,但具体如何处理资金往来我记不清了。他拿了30万元具体怎么运作贷款的,他说只要我出钱,跑关系的事情不用我管,我也就没细问,把钱给他了。总之最后我从石家庄商行贷到款了。该笔贷款过程中曹得利起了积极促进的作用,贷款过程曹得利主要跟我们公司管负责贷款的人联系工作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工作基本上不用我参与了。刘某丙作用就是介绍其姐夫曹得利认识了我,仅此而已。贷款后的一天刘某丙在我办公室跟我谈说,他找他姐夫曹得利帮我公司贷款8000万元,所以要给他们80万元的好处费。我说要得太多,最后我和刘商定给他们30万元。(给刘某丙的30万元)不是我主动给的,是对方主动跟我要的。该30万元当时虽然是刘某丙拿走的,但应该是给刘某丙、曹得利两人的,因为我是通过刘某丙认识的曹得利,而主要是曹得利帮忙给我公司的确贷了款,还有曹、刘二人是亲戚所以我理解刘可以代表曹跟我谈要钱的事,具体刘拿走钱他和曹怎么分配是他们的事情和我无关了。我户籍上名字叫王某乙,曾用名王涛,一般人都叫我王涛。我对外签署文件两个名字都签过,在何种场合使用哪个名字没有规律。7、证人付某某(唐山泽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唐山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乙是我丈夫,他也叫王涛,我和王涛是股东,我占40%股份,他占60%,实际上是我们俩的公司。经我辨认,这是当天我丈夫王某乙让我从银行卡上转给刘某丙的30万元,客户签名和背书上的户主姓名都是我签的。我不认识刘某丙,他不是我们公司的。是王某乙让我转的,我不知道为什么具体情况可以找王某乙核实。我和王某乙是夫妻关系,泽源房地产实际上是我们夫妻俩的公司,公司的钱和我自己的钱混在一起用。这次是王某乙让我给别人转账,应该就是以泽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支付。而且我记得在09年底为了方便买房人交款,我还将这张卡清空后交给公司会计,留着公司收房款用了。王某乙经常让我给他买东西,比如古玩、石头等,所以我一般不问为什么花钱。这次转账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他让我转我就到最近的裕华道建行(祥明里分理处)转了。我也不记得这个叫刘某丙的人是否跟着了,因为我和银行的人很熟,转款也不一定非要收款人在场,所以刘某丙是否在场不影响我转款。我不记得(给刘某丙这30万元是否经过泽源房地产公司财务部门)了,实际情况是王某乙经常到外地旅游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经常让我从公司拿钱给他。我从公司拿钱肯定要给会计签字,要不人家也不好办。所以即使这次我给公司的会计出具同意转款的书面材料,也都是像以往一样根据王某乙的指示支钱,我不清楚原因。我不管(泽源房地产对外贷款等事项),公司由王某乙经营,我实际并不参与经营。8、证人李某某(唐山市科诚机械有限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证实:2009年7、8月时,我在泽源房地产任会计,公司资金短缺,董事长要求我们会计想办法办理贷款。一次在家闲聊时我同我女儿男朋友(刘某丙)说了此事,他挺感兴趣,并说认识河北银行的人可以帮忙贷款,我就把这事告诉了王涛董事长。我记得王涛跟我说过肯定不会让人家白帮忙,该给的好处公司一定会给的,我也把这话跟刘某丙说了。这样经我引荐,刘某丙和河北银行的曹得利和我公司董事长王涛见了面。他们谈了贷款事宜,事后我公司提供相关贷款材料,大约2009年10月也就是我离开泽源房地产没多久该笔贷款就下来了。至于具体怎么贷的这8000万元我就不清楚了。我是09年9月因身体原因自己辞职离开公司的。刘某丙当时找的是河北银行的曹得利,他是管信贷方面的,2010年初我女儿结婚后我才知道曹得利是我女婿刘某丙的姐夫。我女婿刘某丙是鹭港小区物业公司部门经理。关于刘某丙找曹得利帮忙给泽源房地产贷款8000万元,泽源房地产怎么表示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当时操持贷款时我把刘某丙和曹得利介绍给王涛时他就说过如果贷款成功了会有所表示。后来我只是引荐刘某丙和曹得利同王涛见了面,贷款的事是他们协商的,这笔款还没贷下来我就离开公司了,所以公司怎么表示的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有好处费的事,具体情况公司董事长王涛和我女婿刘某丙他们应该知道。后来我问过刘某丙关于好处费的事怎么谈的,最后定给多少,他只是说这事不用我管了,我就没多问。后来没再问过此事。事后我女婿刘某丙没有给过我相关费用。9、证人张某甲(刘某丙之妻)的证言证实:我只知道他(刘某丙)找他姐夫曹得利办的贷款,曹得利是河北银行负责贷款业务的,但具体怎么办理的贷多少钱我不清楚。刘某丙没跟我说过泽源房地产曾因贷款成功给过一笔费用的事。我们俩的钱都是我丈夫把着,买什么东西都是由他负责买,花大钱的我就知道2010年9月刘某丙从鹭港小区买过一套楼房,花了不少钱。当时我正怀孕,具体事都是我丈夫办理的,我只听他说从别人手里买了鹭港小区7字开头的楼房,100平米左右,是冀东油田的团购房,花了6、70万元。买房的钱都是哪来的我不清楚,他也没跟我说过,只是说不用我管了。买房前我家有多少存款我也不清楚,我用钱一般都是跟我丈夫要。(出示复印于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天元分理处的户名为张某甲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帐号×××,其中记载2009年12月17日分别存入现金15万元和8万元,并该账户于2010年9月7日结清。你看一下这份材料,说明一下情况)我的名下存过这么多钱我根本不知道,我丈夫没跟我说过,这应该是他用我的身份证开户办的帐号存的钱,至于这里的钱都怎么花的我就更不清楚了。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在冀东油田(唐海)工作,我认识刘某丙,他是鹭港小区物业的副经理,我们有过经济往来,2010年9月他从我手里买了一套鹭港小区705楼3门1101室的房产。该房是冀东油田从陆鹭港小区购买的团购房,用于给职工福利分房,团购价大约是4700元左右,125平米左右。2010年8、9月开始认购交房,我手头紧想把这套房子卖了。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丙,经协商签订协议,按照原来团购价的基础上总房款加价10万元。后来刘某丙跟着我由他出钱由我经手分两次交了房款,从刘某丙的银行卡上直接打到了冀东油田公司账户上,加价的10万元有1万元是先给我的现金,其余9万元也是从他银行卡转账到我账户上的,具体以银行记账单为准。该房总价好像是50多万元,房款都是刘某丙交的钱,我只从中赚取了10万元加价费。我和刘某丙没有债权债务关系。11、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10年至今在泽源房地产公司任现金会计。我去之前公司就有许多无法入账的费用,我接手后自己编制了一个明细,把没有发票的费用列清楚。因为我要为自己负责,也要为公司负责,公司的钱到哪里了我要说清楚。这些没有发票的费用都是没有账目记载,而且好多这类费用都是前几任会计积累下来的,所以我编制明细。这是我亲自编写的明细。上面列的费用都是没有发票的,无法入账,但确实形成了费用,有的是白条,有的连白条都没有,都是前几任会计累积下来的,到底谁累积的我也不知道。(出示:2009年12月17日刘某丙支款30万元,付总知道(费用))我不认识刘某丙,这是以前积累下来的费用记录,我如实誊写了一遍。我们公司会计更换频繁,我也不知道谁留下的,我也没看到与此有关的白条。付总就是泽源公司的副总付某某,她是董事长王涛的妻子。我不知道这笔30万元是怎么回事,我估计付某某应当知道,所以我自己注明付总知道,其实到底这笔款是怎么回事,付总是否真知道,我也不清楚。在写这30万时我没有看到任何有关材料(没有支出的白条或任何单据),但我想泽源公司是付某某他们家的,她应当知道,就在后面注上了。12、泽源房地产借款8000万元的相关材料证实河北银行唐山分行于2009年9月7日借款给泽源房地产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2009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7日。该笔借款于2009年9月28日存入借款人泽源房地产×××账户。泽源房地产于2010年9月7日约定还款日归还该笔借款。13、泽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刘素娟提供的泽源房地产费用(白条)明细一份及建行转账、取款凭证:证实2009年12月17日该公司有一笔姓名刘某丙、金额30万元的费用,备注付总知道。2009年12月17日付某某从建行账户(×××5019)转账给刘某丙建行账户(×××)人民币30万元,刘某丙于当日将该笔款提走。14、被告人刘某丙在中国银行以妻子张某甲账户存款的交易明细清单、刘某丙买房的建行卡交易明细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面材料,证实刘某丙收到30万元后的使用情况。15、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证实2011年4月26日收到曹得利、刘某丙交来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16、证人尹某某(出庭)、封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刘某丙、张某乙的证言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九份证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曹得利、刘某丙受贿一案中文明办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上述证人均系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除尹某某外,其余证人均某某,不能出庭,均提供了书面证言。17、调查笔录二份、悔过书二份、申请书一份、检查书二份证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文明办案,被告人曹得利、刘某丙2011年4月7日系自愿留在检察院交待问题。18、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同步录音录像说明一份证实讯问完毕后发现期间电脑停止响应,经查系硬盘出现大量坏道,无法修复,讯问所存数据亦无法恢复。19、入所健康检查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曹得利、刘某丙入所体检时身体均正常。20、银行交易明细、记账本证实:被告人曹得利与刘某丙二人之间有经济往来。2010年3月20日曹得利买车,刘某丙借给曹得利18万元,2010年6月18日,曹得利还给刘某丙18万元。2010年6月19日刘某丙借给了马跃伍10万元,后马跃伍于2010年9月还给了刘某丙。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得利身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丙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受贿罪的定性不妥。被告人曹得利辩护人、被告人刘某丙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得利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得利及辩护人、被告人刘某丙及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无罪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得利、刘某丙事前共谋,并由被告人刘某丙出面向王某乙收取好处费,由二人平分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故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曹得利、刘某丙将赃款上缴,故可对其二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得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得利、刘某丙不服,曹得利上诉提出检察院有诱供行为,其事前没有与刘某丙预谋,事后没有分钱,不知道刘某丙收钱的事,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了与曹得利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刘某丙上诉提出他收受泽源房地产王国兴的30万元是信息费而不是好处费,其不构成犯罪。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曹得利在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期间,伙同上诉人刘某丙,于2009年6月至12月,利用上诉人曹得利职务上的便利,为泽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取河北银行唐山分行的贷款提供帮助,共同收受泽源房地产公司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上诉人曹得利的供述,上诉人曹得利主体证明材料,上诉人刘某丙的供述,上诉人刘某丙的户籍信息及身份情况,证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涛,唐山泽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人付某某(唐山泽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人李某某(唐山市科诚机械有限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人柳某某的证言,泽源房地产借款8000万元的相关材料,泽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刘素娟提供的泽源房地产费用(白条)明细及建行转账,取款凭证,上诉人刘某丙在中国银行以妻子张某甲账户存款的交易明细清单,刘某丙买房的建行卡交易明细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面材料,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款收据,证人尹某某(出庭)、封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刘某丙、张某乙的证言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悔过书、申请书、检查书,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同步录音录像说明,入所健康检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记账本等证据证实,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曹得利、刘某丙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得利及其辩护人提出在侦查阶段有诱供行为,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违法。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诉辩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某丙提出其收受泽源房地产公司王涛(王某乙)的30万元是信息费而不是好处费,经查,根据上诉人曹得利、刘某丙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证实,其收受的是王涛(王某乙)给予的好处费,而非信息费,故其诉辩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曹得利、刘某丙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之乔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