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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邱湘林与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邱湘林;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203民初75号原告:邱湘林,男,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广播电视局794台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胜利路(连城国际4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67543865X1。法定代表人:张迎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邱湘林与被告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朗房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湘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4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1日,被告以所建连城国际项目三期24栋2单元1-2号房作为所交款项的预约房源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在开盘时原告未能选购预约房源的,被告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预约款500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每月30日支付原告1000.00元,作为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目的利息,但至今被告对该项目未动工修建。被告易朗房开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以被告在建的连城国际项目三期24栋2单元1-2号房屋作为原告所交款项的预约房源,原告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被告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利息1000.00元,至被告三期项目开盘为止。如开盘时原告未能选购预约房源,被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将50000.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的三期项目工程一楼变更为门面,原告未能得到三期24栋2单元1-2号房屋。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果。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1份;2、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各1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在原告未能选购被告的预约房源后,被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被告因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湘林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4000.00元,合计5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枝特区易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王娅霖书记员赵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