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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吴文萍与吴子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萍,吴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萍,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吴子奎,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子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子奎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子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子奎与其妻邢井霞共同共有的存放在邢开霞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7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