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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与洛阳市鑫兰铸造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洛阳市鑫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50号原告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灵敏,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鑫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新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洛阳市鑫兰铸造有限公司为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