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与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2585号原告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香江市场二期东经九街43号。法定代表人梁文法,董事长。被告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2元由原告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李桂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