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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逸东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欧阳嘉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逸东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欧阳嘉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中山市逸东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逸东路逸东苑商业小区第2幢首层10卡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4628278-8。法定代表人欧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国栋、裴炽明,分别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被告欧阳嘉骏,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深圳市罗湖区,现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中山市逸东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嘉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逸东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中山市逸东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浚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