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75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詹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份相识,于2001年4月1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玟。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日渐淡薄。每年回家,双方亦经常争吵,被告总是提出离婚,为此双方于2009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度,原告每月均给被告寄去生活费,但是被告一次都没有去看望过原告80多岁高龄的母亲,未尽一点孝道。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杨某玟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按期支付;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同意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由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折价款给原告,并认可夫妻共同债务有55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结婚证1本(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契证各1本(与原告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儿杨某玟的情况属实。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之间的感情是日渐淡薄了。双方于2009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的情况也属实。原告现在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确实无法和好,故被告同意离婚。离婚之后,要求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要求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共同财产坐落于景秀花园的房屋一幢,要求由被告所有,同意支付折价款给原告。并要求共同债务5500元共同分摊。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举证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5月份相识,于2××××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玟。因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日渐淡薄。自2009年12月份始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于2004年购买了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景秀花园19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含房屋装潢及房屋内的财产)的价值,双方均同意按照56万元计算。另双方欠被告母亲陆某连5500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婚后双方的感情日渐淡薄,并自2009年12月份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的意见及对分割共同财产和分摊共同债务的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而双方对女儿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酌情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玟随被告王某生活,由被告王某负责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杨某玟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杨某每年负担抚养费6000元,款于每年8月31日前支付。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景秀花园19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套(含房屋装潢及房屋内的财产)由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杨某财产折价款280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欠陆某连5500元,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原告杨某支付被告王某2750元。上述三、四项财产给付内容相抵,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杨某27725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廖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