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红平等三人犯盗窃罪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平,陈安红,崔记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灵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红平,小名“老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安红,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崔记生,男,1958年3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红平等三人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红平等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韩红平伙同陈安红、崔记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杀羊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晋LX**夏利车窜至灵石县南关镇韩家洼村,由韩红平砸坏村内变压器断电后,三人潜至村民郭某辉家羊圈内盗得两只山羊并杀死。后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690元。(赃物已追回)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韩红平、陈安红、崔记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红平、陈安红、崔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郭某辉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查某奎、刘某成、郝某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灵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寻找笔录;灵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红平、陈安红、崔记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红平、陈安红、崔记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红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300元(已缴纳)。被告人陈安红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300元(已缴纳)。被告人崔记生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3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学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