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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13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某某在2012年2月20日前履行我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某某在某镇某村一组处空置住宅一处,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某某之夫李某(曾用名于某)名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某某之夫李某(曾用名于某)名下的,座落在某镇某村一组处三间砖平台(房屋所有权证号:村房字第XX**号,建筑面积110平方米)。二、被执行人于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友利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