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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刘玉、隆化县唐三营镇西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玉;隆化县唐三营镇西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西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李国信,主任。申请执行人刘玉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西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3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西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9.51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西杨树沟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35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