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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非周与吕海泳、吕孟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海泳,张非周,吕孟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海泳,(注册号:341600600038870)。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非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孟友。上诉人吕海泳因与被上诉人张非周、吕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非周于2012年3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非周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非周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非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海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