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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李某与赵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赵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班昌贵。委托代理人高慧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上诉人赵某甲、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4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某甲、李某于2012年3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甲、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甲、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由赵某甲、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