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荆胜林与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胜林,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荆胜林,职工。被告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郁江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荆胜林与被告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荆胜林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对方就纠纷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荆胜林负担。审判长 刘 月 纯审判员 刘锡平人民陪审员左宝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志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