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成与被上诉人高建民、靳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成,高建民,靳桂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成。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桂红,邯郸市锅炉制造责任有限公司(,系被上诉人高建民妻子。委托代理人:高建民。上诉人金成因与被上诉人高建民、靳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成及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被上诉人高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琪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