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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徐某甲。被告方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方某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秀珍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即按农村风俗习惯办理了结婚喜宴,并于2010年2月23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下一女,现年2岁,取名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解除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在婚后才发现双方在性格爱好上存在不和与不同。经常为一点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在女儿出生三个月后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问,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解决子女抚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之事实。2、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曾要求与原告离婚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方某辩称,结婚的经过及生育的情况是事实。但原告诉称中部分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离家出走过,且在生育假期内自己照顾孩子。因上班后工作较忙,孩子才由原告母亲照顾。2010年被告还在原告家过春节。总的来说还是原告脾气较差,有时急了还会打人。双方最大的问题是被告生的是女儿。被告坐月子时,原告还打骂过被告。但这些被告都能原谅原告。夫妻因为小事争吵很正常,不至于非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的情况如下: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认为该离婚协议不能证明夫妻关系破裂。被告当时因原告的打骂一气之下才写了离婚协议书。而且离婚协议应以民政局登记的为准。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双方曾自行写过离婚协议书,约定解除婚姻及子女抚养等事宜,但未经离婚登记。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平日虽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无重大矛盾和原则分歧,夫妻感情未至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尚还年幼,且被告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应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彼此忠诚、多加沟通、彼此宽容,夫妻是能和睦相处的。双方虽曾协议离婚,但未经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为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