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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文玲与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玲,李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28号原告:朱文玲,女,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忠,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玲诉被告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文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文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