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薛某乙,男,汉族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2011年度抚养费共计18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薛某乙主动交纳了案款1800元、执行费50元。故申请执行人本次请求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杨民初字第000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即薛某乙给付薛某甲2011年度抚养费共计18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