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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零凤媛诉许育军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零凤媛,许育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零凤媛被告许育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零凤媛诉被告许育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零凤媛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零凤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零凤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道晖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晏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