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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武永超与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超,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武永超。委托代理人王巨澜。被告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淑芬。委托代理人尹志。委托代理人郑燕。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兰英。委托代理人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超诉被告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超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永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永超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