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忠宝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宝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宝,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捕前住唐山市滦南县。2010年7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现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监诉字(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诗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早6时左右,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一中队入监培训监舍内,被告人李忠宝指使新入监罪犯韩某某、刘某甲、孟某某互扇耳光,致使韩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韩某某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1年9月25��早6时许,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一中队,被告人李忠宝以语言威胁方式指使罪犯刘某甲扇罪犯周某某、刘某乙、孟某某耳光,被告人李忠宝以罪犯周某某、刘某乙没有站好为由,动手扇周某某几耳光、打刘某乙身上几拳,致周某某左耳受伤,经诊断为鼓膜穿孔。周某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本院依法不予受理。2010年7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病历档案、化验报告、法医鉴定书、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奔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忠宝入监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李忠宝在服刑改造期间,殴打并指使他人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伤、一人受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忠宝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判处。被告人李忠宝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与本案所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忠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满日期为2014年3月1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桂平代理审判员 刘向山代理审判员 单建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剧小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