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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泸泸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系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启松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