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立峰与许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峰,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许长军,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现住平罗县城关镇家和春天小区10-1-201。本院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立峰申请执行许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燕峰代理审判员 李蕾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