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667号原告:楼某某。委托代理人:孙甲、孙乙。被告: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某与被告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涉嫌犯罪,已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以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徐俊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