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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黄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任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退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