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黄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任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退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