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X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18号原告:深圳市X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江。委托代理人:李某仑,北京市X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男。被告: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雄。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供货商,自2009年7月起,原告将货发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期间仅有部分偿还)。截止2011年7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总计410503.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10503.43元、利息51805.53(410503.43×6.31%×2)元,总计46230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用于证明被告于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存在业务往来;证据2、往来对账函、工业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发货单、托运单/货运单,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发货,被告已经收到货物,在对账函中有被告的盖章确认,对账函明确“原件或传真件有效”,按照行业惯例,都是通过传真方式下订单的。证据2为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31日发生的交易,所有对账函前后是可以衔接对应上的,截止2011年7月31日,被告欠原告410503.43元;证据3、2009年至2011年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台账,该证据是原告对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的货款做的一个汇总。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其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7日期间,原告深圳市X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冷缩三芯户内终端等货物,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并于每月月底对截止上月欠款总额、本月销售额、本月回款、欠款总额予以对账。截止2011年7月31日止,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10503.43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诉讼请求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其他放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确认拖欠原告的货款数额,且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10503.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X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0503.43元。二、被告北京多X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X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10503.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1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X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  哲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丹玲(兼)书 记 员 李  燕  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