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俊与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毕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李俊,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国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毕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给付了诉争的材料款。故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履行了给付材料款的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2086.5元,由原告李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