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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普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贝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贝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普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贝甲。申请人王某某、贝甲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贝乙死亡。申请称,贝乙系申请人王某某丈夫、申请人贝甲父亲。2007年1月26日,贝乙驾驶自己的沈港机60069号舢板从鲁家峙港出发到佛渡途中遇大风,后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均无结果,至今已满4年。为此,申请人要求依法宣告贝乙死亡。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9日发出寻找贝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贝乙仍然下落不明。经查:贝乙,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住浙江省××市××横镇××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申请所称贝乙下落不明属实,并有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沈某某边防派出所及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贝乙下落不明事实存在,且已满四年,申请人要求宣告贝乙死亡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贝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柳 佳